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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6-23 19:14

无锡市亚赛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1 案情介绍

       无锡市亚赛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赛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桑贵华曾在无锡托达康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任职,与权利人签订有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和电脑使用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桑贵华在就职期间通过手机非法拍摄获取图纸。另发现亚赛德公司从权利人供应商处非法获取产品图纸,并且亚赛德公司自有网站部分内容亦完全抄袭权利人。上述内容均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法律依据及处罚

       亚赛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亚赛德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亚赛德公司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赔给权利人102万元的情况和自由裁量意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亚赛德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案情评析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本案经历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固定的相关证据,为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争取相关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而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亦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了有力证据。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同效应,为推动建立健全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了实践范例。

 

       亚讯观点:

 

       商业秘密,尤其是其中的技术秘密,是权利人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所取得的智力成果,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职责。我国《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严格的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更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别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侥幸心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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