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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4-18 15:46

窃密者拒不认罪,获利者自认“无辜” ,一起“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

         近日,一件历时多年的侵犯商业秘密案落下帷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于成岩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被告单位万超公司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公司负责人贾永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5万元。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工程师离职后带走研发技术申请专利

 

       于成岩原是上海恩坦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高级产品工程师,负责产品研发。2014年,他辞职离开,并很快进入另一家公司—上海万超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万超公司和恩坦华公司属于同行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均为汽车天窗、车顶模块及车门模块组件等。

 

       于成岩入职后不久即告知万超公司管理人贾永和,他认识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设计图纸,可以用于产品研发,贾永和表示同意购买。随后,万超公司向于成岩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5万元,而这套设计图纸上的技术信息很快被用于万超公司的产品研发,研发成功后大批量投入生产。之后于成岩和贾永和又以共同发明人的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

 

       2015年10月,恩坦华公司员工在查询专利时发现,万超公司申请的专利中,赫然有自家公司多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专利申请人则是于成岩和贾某。2016年8月,该公司向警方报案。由于于成岩已从万超公司离职,直到2018年,警方经网上追逃才将其抓获。

 

       经鉴定,万超公司的部分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部分电子数据,与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万超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1200余万元。

 

 

夯实证据突破“零口供”

 

      于成岩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对于检察官提出的许多关键问题,于成岩大多以“不记得”“没有印象”“没有权限”来回答,对于那25万元的款项,他则辩称自己只是帮忙走个程序而已。该案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专业案件,面对于成岩“零口供”的情况,夯实证据成了关键。

 

      承办检察官与恩坦华公司沟通,了解于成岩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的权限。据恩坦华公司介绍,作为高级工程师,于成岩在该公司任职时有接触许多技术和数据的权限。而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则约定了相关经营技术保密的要求,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后,于成岩仍然负有保守恩坦华公司经营技术秘密的义务。

 

       之后,检察官通过对比于成岩在恩坦华公司内部邮件系统数据和其在万超公司办公电脑内的技术信息,证实于成岩曾在恩坦华公司接触相关技术信息,且在万超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实,并排除其他渠道泄露技术信息的可能性。另外,万超公司负责人贾永和及部分员工的证言证实,涉案技术信息系于成岩“向外籍人士购入”后带进公司,且于成岩曾在工作中拿出过一套含有恩坦华公司标记的数据图纸给其他员工参考。于成岩提供的所谓外籍账户其实是其妻子姐姐的账户。

 

       种种证据之下,于成岩违反约定向万超公司披露、使用技术秘密用于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足以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018年11月,于成岩被提起公诉。

 

 

不错漏一人,追诉一人一公司

 

       案件到此还未结束——利用恩坦华公司的技术秘密牟利的并不只有于成岩,还有万超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万超公司负责人贾永和始终称其和公司受于成岩蒙骗,并不知涉案技术系非法手段取得。但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万超公司对自身技术秘密采取了一定保密手段,证明其有较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且涉案技术信息中含有明显恩坦华公司的标记,一般人员就能够识别。据此,认定万超公司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时,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明知的情形。

 

    “万超公司和恩坦华公司属于同行业,恩坦华公司在业内又有一定知名度,且于成岩从恩坦华公司离职后直接加入万超公司,万超公司应当对其提供的技术来源负有更加严格的审核义务。”嘉定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单位万超公司、犯罪嫌疑人贾永和应当知晓于成岩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仍使用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检察官正式起诉万超公司及贾永和。在此后的诉讼过程中,万超公司、贾永和均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与恩坦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

 

 

亚讯观点:

     

       据悉,该案是上海嘉定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也是首例对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的单位以认定“应知”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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